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