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