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推进节能型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鼓励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