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百分之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