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