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用地平衡、重大功能布局、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等重大修改;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总体空间形态塑造等重要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