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