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条有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主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