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