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