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