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

在繁华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发布通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