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四节 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