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向设施管理机构报告,设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