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