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