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