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管堤防,由专防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专防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