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

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未达到抗洪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治;影响堤防安全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封闭。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运用。上述设施在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超过设防水位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的启闭,由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