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停业整顿,对个人由原注册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