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