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工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