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出租场地或设备者明知承租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举报的,可对出租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