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条已修改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