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分别由环境保护、公安、农业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