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进入市场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应有中文标明的名称、许可证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和厂址。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上必须有明显警示标志。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