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南流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南流江源头及干流沿岸二百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