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