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政策,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巡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