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依法设立,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在其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市场开办者,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市场经营管理者,指依法设立,从事农贸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场内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