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立为环境教育基地:(一)有一定的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二)有明确的环境教育主题和功能;(三)有相应的环境教育人员;(四)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形象;(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向社会免费开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