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社区、集市、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教育活动。通过制定村(居)民环境保护公约、推广垃圾分类、节约能源、开展环境保护与健康讲座等形式,倡导环境文明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