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护措施,支持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