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