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者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