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职人员要求另行择业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另行择业的,应当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不同意另行择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阻挠人才的合理流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