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第三十条有效在职人员要求另行择业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另行择业的,应当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不同意另行择业的,应当说明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阻挠人才的合理流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