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变卖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五)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

(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