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五条有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三)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变卖许可证;(四)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五)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