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