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