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