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第十条有效开办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