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破坏文物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