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文物丢失、损坏、损毁的;(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移交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私自占有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