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