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条有效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文物要逐件登记,分级造册,账、物分别指定专人保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