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