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