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