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确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