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履职活动;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开展履职活动。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