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变动情况。从提名代表候选人到正式投票选举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补选方式由选区决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代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