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城镇的居民和农村的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中央、自治区、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职工,其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县、市几地的,分别在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四)离退休人员在现住地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五)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但取得现居住地选区同意的,也可以持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

(六)驻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在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七)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在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