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桂人民解放军选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